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,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,係建築基地的一部分,不得免徵地價稅 MyGoNews房地產(chǎn)新聞 房地稅務
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,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,係建築基地的一部分,不得免徵地價稅
新聞摘要
  •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,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,係建築基地的一部分,不得免徵地價稅。
【MyGoNews林湘慈/綜合報導】臺北市政府近日作成1件有關(guān)地價稅事件之訴願決定。該決定指出,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,在使用期間內(nèi),可以免徵地價稅。但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,係建築基地的一部分,不得免徵地價稅。
 
臺北市某公司所有土地原經(jīng)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核定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,嗣該公司主張該土地退縮面積部分係因配合市府轉(zhuǎn)運站營運而無償供車道使用,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請免徵地價稅。嗣該處查得該土地退縮面積部分坐落於建築基地內(nèi),不符土地稅減免規(guī)則第9條規(guī)定,乃函復訴願人否準所請。該公司不服,提起訴願。
 
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認為,依土地稅減免規(guī)則第9條規(guī)定,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,經(jīng)查明屬實者,在使用期間內(nèi),地價稅或田賦全免。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,不予免徵。
 
而建築法第11條所稱建築基地,係指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。故該土地退縮面積部分既經(jīng)查明坐落於建築基地內(nèi),自不得免徵地價稅。另該部分面積已經(jīng)換取交通改善獎勵面積及容積移轉(zhuǎn)面積之優(yōu)惠,亦非屬「無償」,於是作成訴願駁回的決定。